法律分析:
(1)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约定拨付人工费,保障工资专款专用,避免资金混用导致工资拖欠。
(2)施工单位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并登记用工信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便于监管和维权。
(3)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由总包直接发工资到农民工账户,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拖欠风险。
(4)建设单位交工资保证金或采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担保。
(5)对违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加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还会有停工、降资质等处罚,政府部门联合惩戒,通过信用监管约束企业。
提醒:农民工要注意保留劳动合同等用工证据,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工资支付规定,如有复杂情况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约定拨付人工费,保障工资专款专用。
(二)施工单位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登记用工信息,明确劳动关系。
(三)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确保工资直达农民工账户。
(四)建设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工资保证金,可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五)对于违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处理,逾期加付赔偿金,严重的责令停工、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六)政府部门加强联合惩戒,用信用监管约束企业。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1.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约定拨付人工费至此账户。
2.施工单位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与农民工签合同并登记用工信息。
3.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委托总包代发工资,由总包直发工资到农民工银行账户。
4.建设单位向人社部门交工资保证金,可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5.违规拖欠工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加付赔偿金,情节严重可责令停工、降或吊销资质。
6.政府部门联合惩戒,用信用监管约束企业。
结论:
为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施工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推行分包委托代发工资制度,建设单位交工资保证金。违规拖欠工资将面临责令支付、加付赔偿金、责令停工、资质处理等处罚,政府部门会联合惩戒。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能保障工资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按约拨付人工费到该账户,从资金源头确保工资支付。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劳动合同签订、用工信息登记,可明确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分包单位委托代发工资制度,让工资直接到农民工账户,减少中间环节拖欠风险。建设单位交工资保证金,是为工资支付再上一道保险。对于违规拖欠工资行为,责令限期支付、加付赔偿金等处罚,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有力维护。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与信用监管,能从信用层面约束企业。若企业或个人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
为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约定拨付人工费,保障工资专项支付。施工单位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并登记用工信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委托代发工资制度,由总包直接发工资到农民工账户,确保工资发放到位。
建设单位需向人社部门交工资保证金,也可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增加资金保障。对于违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加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政府部门加强联合惩戒,通过信用监管约束企业。
建议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制度,建设单位及时拨付资金。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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