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准备于一审诉讼阶段增加诉讼请求时,要仔细分析新诉求与仲裁请求的关系。先自行判断是否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比如上述提到的拖欠工资与经济补偿金的例子,若类似这种关联紧密,增加诉求被合并审理的可能性较大。
(二)如果不确定新诉求与原仲裁请求的关联性及性质,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能更准确判断是否能增加诉求,避免因错误操作浪费时间和精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劳动仲裁没有“再审”这一说法,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一般是向法院起诉。在一审时要增加诉讼请求,得按法律程序来。
要是新增诉求和仲裁请求联系紧密,源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法院往往会一起审理。就像仲裁要工资,诉讼加经济补偿金,因都和单位拖欠报酬有关,法院可能一并处理。
要是新增诉求和仲裁请求法律关系独立,就得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或许会让另行申请仲裁。能不能增加诉求,得看新诉求和原仲裁请求的关联及性质等。
结论:
劳动仲裁无“再审”,一审诉讼阶段增加诉讼请求,要依新诉求与仲裁请求的关联性及性质等判断能否增加。具有不可分性的通常合并审理,属独立法律关系的一般需先仲裁。
法律解析:
劳动仲裁不同于诉讼,不存在“再审”一说。当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进入一审阶段,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和仲裁请求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法院为提高效率、保障劳动者权益,会合并审理,就像仲裁请求支付拖欠工资,诉讼中增加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但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和仲裁请求是独立的法律关系,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需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往往会告知当事人另行申请仲裁。总之,判断能否增加诉讼请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要是在这方面存在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自身权益,依法维护合法利益。
1. 劳动仲裁确实不存在“再审”概念,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一审诉讼阶段增加诉讼请求需遵循法律程序规则。
在这一过程中,诉求能否增加取决于其与原仲裁请求的关系。
2. 当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时,法院通常会合并审理。如仲裁请求支付拖欠工资,诉讼中增加支付经济补偿金,因都基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法院可能一并处理。
这为劳动者合理维权提供了便利,节约司法资源。
3. 若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属于独立法律关系,需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可能告知另行申请仲裁。
所以当事人应准确判断新诉求与原仲裁请求的关联性及性质,以确保诉求能得到恰当处理。
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确实不存在“再审”一说,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通常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权益的进一步渠道。
(2)在一审诉讼阶段增加诉讼请求时,遵循特定法律程序规则。若新请求与仲裁请求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具有不可分性,法院为提高效率、查明事实,会合并审理。
(3)当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属于独立法律关系时,由于劳动纠纷一般需仲裁前置,法院往往会告知当事人另行申请仲裁。
提醒:
一审诉讼阶段增加诉讼请求要谨慎判断新诉求与原仲裁请求关系,不确定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诉求不被受理耽误维权。
专业解答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通常需要先进行仲裁。仲裁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起诉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常不能提出仲裁外的新主张。但是,如果新的诉求根植于仲裁已经认定的事项,只是涉及金额、期限等细节的调整或补充,法院可能会酌情受理,视为对原仲裁请求的合理延展。
专业解答在劳动仲裁开庭前,如需补充申诉请求,应在证据提交期限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仲裁庭审核后,如认为应受理,会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辩论期限。若请求在期限后提出,需重新申请。新增诉求与原有争议紧密相关时,法院可能合并处理;否则需另行仲裁。
专业解答在劳动仲裁开庭前,如需补充申诉请求,应在证据提交期限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仲裁庭审核后,如认为应受理,会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辩论期限。若请求在期限后提出,需重新申请。新增诉求与原有争议紧密相关时,法院可能合并处理;否则需另行仲裁。
专业解答劳动仲裁后,劳动者如对裁决有异议,一般不得在法庭审理中追加或新增诉讼请求。但若认为仲裁裁决未充分维护权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仅能针对原仲裁诉求主张和辩护,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请求。如需变更或增加,应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若新增请求与原仲裁争议紧密联系且无法分割,则可纳入诉讼请求中。
专业解答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调整或补充其诉求。举证期限内,申请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增加或更改仲裁请求。如仲裁机构认定请求符合受理条件,应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其答辩权。被申请人如自愿放弃答辩权,则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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