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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把往返路程也算哺乳假是否合法

唐* 安徽-蚌埠 劳动保障咨询 2024.08.22 12:56:44 499人阅读

安徽把往返路程也算哺乳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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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哺乳假的期限,应涵盖往返路程在内。在哺乳期间,员工有权享受到长达一年的假期,即从孩子出生后的第一年内。在此期间,员工每一天都有两次,每次半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两个时间段可以累积成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另外,公司还应该提供灵活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以便照顾到员工的待哺需求,例如让员工提前一个小时下班或者延迟一个小时上班。如果员工选择通过人工方式进行哺乳,那么提前下班或者晚点上班的时间也同样包含在哺乳假之内。当女职工生育期结束之后,用人单位应对员工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作出合理安排,至少提供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这被称为哺乳假,视为正常的工作时间范畴。如果员工的家庭住址距离工作地点较近的话,可以考虑将每日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拆分使用,例如中午休息时间提早半个小时回家给孩子喂食,下班前也尽可能提早一些时间回到家中照料宝宝,再加上夜晚多次喂哺,这样基本能够满足孩子的进食要求。

2024-08-22 15: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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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制度所涵盖的时间范围包括往返途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孩子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产妇有权享受每日两次共计0.5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些时间段可以进行合并,形成一个完整的1小时时间段。
另外,还可以申请提前1个小时下班或者推迟1个小时上班(包括人工喂养过程中的喂食时间)。当女性的产假期满之后,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该至少在工作日里安排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这被称之为哺乳假,并且视为正常的工作时间。如果家庭住址距离工作地点较近,那么可以考虑将哺乳时间分成两部分,即在午休时间提前半个小时回家给孩子喂奶一次,然后在下班前再提前半个小时回家给孩子喂奶,同时加上夜间的多次喂奶,这样基本上就能够满足孩子的需求了。

2024-08-22 14:4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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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生育哺乳期间的休息时间涵盖往返路程。在为期一年(自孩子出生之日起计算)的哺乳期间,员工有权享有每日两次共计每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该时间段可以进行合并处理,以实现累计1小时的休憩时间。除此之外,员工还可选择提前1小时下班或者延迟1小时上班,以便为婴儿哺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哺乳都应计入哺乳假范畴之内)。当女职工的产假结束之后,雇主有责任在工作日内为其安排至少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被称为哺乳假,并视为正常工作时间。若家庭住址距离工作地点较近,员工可将哺乳时间拆分成两部分,即在午休时间提前半小时回家为婴儿哺乳一次,以及在下班前半小时回家为婴儿哺乳,再加上夜间的多次哺乳,基本能够满足婴儿的需求。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

2024-08-22 13:24:54 回复

【法律意见】女职工在哺乳期上班时间仍然按照公司的工作时间制度上下班,只是中间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安排在上班开始,即晚一个小时上班,也可以安排在下班时间,即早一个小时下班,具体的依据与公司的协定为准。另外,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安排不能安排加班,即延长劳动时间,也不能安排上夜班。扩展资料: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官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律意见】女职工在哺乳期上班时间仍然按照公司的工作时间制度上下班,只是中间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安排在上班开始,即晚一个小时上班,也可以安排在下班时间,即早一个小时下班,具体的依据与公司的协定为准。另外,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安排不能安排加班,即延长劳动时间,也不能安排上夜班。扩展资料: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官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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