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劳动法》的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应不超过8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个小时。但是,《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也提供了某些特例情况,以此来说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任何针对特定工作岗位或性质的工作日工作时间超出12小时都是非法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员工在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下,每日工作时间应实行八小时标准,而每周的总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四十个小时。
然而,针对某些特定情形,上述标准工作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然而,除此之外,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一日内的工作时间超过十二小时,这无疑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