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如已经完成了异地生育或急诊流产的备案,此前所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请先行垫付。我们建议在医疗结束或者产假期满一个月之后,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以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就诊记录、出院小结、医疗费用详细清单和结算发票等材料,前往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待遇结算审核。核定完毕后,次月便可凭银行卡号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各项待遇;
其中生育津贴将按月发放给。在此过程中,我们将会详细解读“三个目录”和我市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以便清楚了解异地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符合条件。若符合条件并未超出我市标准规定,则生育保险基金会为承担此类费用。
若作为参保员工已经成功办理了异地生育或紧急流产项目的备案,那么请先自行垫付可能产生的所有医疗开支。待康复或产假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或者由委派的代表可以带上员工社保卡、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首次就诊的相关病历记录等材料,前往我们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待遇结算审核。经过严格核实,我们将从下个月开始按月为发放,同时也会具体告知怎么去指定的银行领取这些待遇款项;
至于生育津贴,是可以按照每月规定的时间领取。在进行异地生育或紧急流产的备案期间,我们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会向详细介绍"三个目录"及其在我国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这一方面的相关知识,让明白哪些医疗开支属于“三个目录"内,同时又是如何不超过我们当地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在此基础上,属于“三个目录”范畴并且没有超出该结算标准的医疗支出,都将由我们生育保险基金承担,亲自传来的文字。
解析:
参保职工们,若在异地生育或紧急情况下进行流产,申领补贴的步骤如下:
首先需个人预先垫付医疗费用。待治疗结束或产后1个月,请携带社会保障卡、新生儿诞生医学证明、首诊病历、出院小结与医疗费用详细清单、医疗费用结算发票等相关材料前往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申请报销。核准金额将从次月开始每月划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同时还能享受到相应期限的生育津贴。敬告广大参保职工,我们会在备办异地生育、紧急流产备案流程时,为详细解释医保目录以及本市医疗费用结算规范。只要在外地产生的医疗费用在这“三个目录”里并且不超过我们的医保标准,生育保险基金就会为此进行全额支付哦!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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