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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必须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自动离职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而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9)法律;(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资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三)进行失业登记、拖欠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终止劳动合同的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克扣、资历等证件、法规另有规定的
擅自离职,给造成实质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辞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通知单位。离职当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但不让走,不给办理辞职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领取公积金的条件之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监察大队责令单位改正,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监察大队协调不成,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决议下来后拒不执行,劳动者可以到人民,违法,需配合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结清劳动者工资,并办好离职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正常离职,不让走;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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