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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做手术三个月零六天钢板断了,?

ask****869 山东-聊城 社保纠纷咨询 2024.05.08 10:08:43 469人阅读

我父亲做手术三个月零六天钢板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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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0:20:17 回复

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孙某在卫生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医疗事故,造成孙某损伤,卫生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卫生院应赔偿孙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0192.12元的25即50048.03元,博爱县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家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金城乡北里村的孙某,因交通事故左股骨干骨折,在医院接受钢板固定手术后,因为两根钢钉断裂使骨折处仍旧错位,不能康复,为此,孙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某乡卫生院赔偿患者孙某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50048.03元。 2009年8月18日孙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某乡卫生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次日接受钢板固定手术。术后,孙某一直按卫生院医生的医嘱进行康复锻炼,但左腿一直不能弯曲。2009年11月1日,孙某在卫生院复查时,发现受伤骨痂已显白色,但骨折处仍旧错位,两根钢钉断裂。由于责任赔偿、后续治疗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孙某先后两次在焦煤集团中央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25087.90元。2009年10月27日,孙某及其父母在保证不到卫生院闹事的情况下,卫生院以救济款给付孙某5000元。 2010年8月19日,孙某将卫生院起诉到博爱县法院。审理期间,经焦作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孙某病历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卫生院承担轻微责任。2011年8月10日,博爱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均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博爱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审理中,孙某提出司法鉴定申请。2014年1月23日,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卫生院对孙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学参与度为25孙某的左下肢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一、先核查以下内容: (1)医方的主体资格(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科目核定情况;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执业许可证,是否存在执业类别、执业地点错误等) (2)医疗行为是否不当(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断治疗护理规范,是否违反法定义务) (3)损害后果 (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 二、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并封存主、客观病历,收集以下证据:诊疗经过(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历,各种检验报告单,医药费清单,注射单,外配处方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等。再审查医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 三、赔偿项目:1残疾赔偿金:以重庆市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伤残赔偿指数,2医疗费3后续治疗费、康复费4残疾辅助器具费5误工费6护理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营养费9交通住宿费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四、处理途径:1双方协商2行政处理:卫生局调解,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3诉讼:以人身损害或医疗事故损害立案,递交诉状、病历资料、司法鉴定申请等证据。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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