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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钢板和钢板断裂

李** 安徽-淮北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12.05 10:24:07 446人阅读

手术后钢板和钢板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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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医疗法规太多了
一、封存全部病历(病案首页、医嘱、诊断证明,住(出)院证,各种同意书、检查报告、体温单等)。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帮助您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看完病历后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因上述过错承担责任。
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的过错是由患者及其家人或者代理律师审查病历等资料后发现的。如需帮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三、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

2020-12-05 10:26:07 回复

您好,关于手术后钢板断裂如何申请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重新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孙某在卫生院住院治疗期间,发生医疗事故,造成孙某损伤,卫生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卫生院应赔偿孙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0192.12元的25即50048.03元,博爱县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家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金城乡北里村的孙某,因交通事故左股骨干骨折,在医院接受钢板固定手术后,因为两根钢钉断裂使骨折处仍旧错位,不能康复,为此,孙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审结了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某乡卫生院赔偿患者孙某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50048.03元。2009年8月18日孙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某乡卫生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次日接受钢板固定手术。术后,孙某一直按卫生院医生的医嘱进行康复锻炼,但左腿一直不能弯曲。2009年11月1日,孙某在卫生院复查时,发现受伤骨痂已显白色,但骨折处仍旧错位,两根钢钉断裂。由于责任赔偿、后续治疗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孙某先后两次在焦煤集团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25087.90元。2009年10月27日,孙某及其父母在保证不到卫生院闹事的情况下,卫生院以救济款给付孙某5000元。2010年8月19日,孙某将卫生院到博爱县。审理期间,经焦作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孙某病历属于戊等医疗事故,卫生院承担轻微责任。2011年8月10日,博爱县作出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均提出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博爱县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审理中,孙某提出司法鉴定申请。2014年1月23日,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卫生院对孙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学参与度为25孙某的左下肢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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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术后钢板断裂医院有责任吗

    专业解答若骨折处钢板断裂非外力或碰撞所致,医院应担责并赔偿损失。医院若拒绝赔偿,可提起诉讼。审判中,医院可能请求鉴定钢板质量。如证实钢板有质量问题,医院需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若导致残疾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

    2024.07.30 23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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