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女,2017.6.20开始休产假,158天,单位在成都市郫都区,购买生育保险;生产后社保发放10000左右的生育津贴到公司账户。 产假前扣除社保后工资3340,产假期间扣除社保后工资2500,人事部门传达说每个月工资发1000都不违法,现在又说是产假期间没上班,就没有绩效,要扣除绩效工资。 同时,2017年11月7日,人事电话通知到本人,工程助理岗位撤销,以小孩为理由让我自己主动辞职在家带小孩;11月底又微信通知到本人,调岗到行政部门工作。 请问:公司以上行为是否合法?本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收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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