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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女,2017.6.20开始休产假

ask****206 四川-成都 工资福利咨询 2017.12.01 23:04:03 82人阅读

本人女,2017.6.20开始休产假,158天,单位在成都市郫都区,购买生育保险;生产后社保发放10000左右的生育津贴到公司账户。 产假前扣除社保后工资3340,产假期间扣除社保后工资2500,人事部门传达说每个月工资发1000都不违法,现在又说是产假期间没上班,就没有绩效,要扣除绩效工资。 同时,2017年11月7日,人事电话通知到本人,工程助理岗位撤销,以小孩为理由让我自己主动辞职在家带小孩;11月底又微信通知到本人,调岗到行政部门工作。 请问:公司以上行为是否合法?本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收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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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由社保基金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018-01-18 17: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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