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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补偿金案例里面会标明什么呢?

林* 山东-德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1.29 09:54:49 66人阅读

双倍补偿金案例里面会标明什么呢?我曾经查阅了很多材料都找不到,希望有经验人士可以分享一下自己的经验,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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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与双倍赔偿金相关规定可谓《劳动合同法》最受青睐的条款,几乎所有的劳动争议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或双倍赔偿金的问题,因此,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掌握如何精确计算此“二金”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让读者了解“二金”算法,对于具体适用范围就不再赘述。
一、 经济补偿金的算法
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的绝大多数情形,基本算法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以下简称“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并且最高支付年限为12年;换言之,若劳动者月工资未高于前述3倍数额,则无支付年限限制,可以超过12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该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其他规定不尽相同,而《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即2008年1月1日之前按原有规定计算。以上海市为例,2008年1月1日前不受月平均工资3倍的限制,也无12年支付年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工作不满6个月的,无经济补偿金。
此外,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入。这就使得某些用人单位将员工劳动关系在关联公司之间不断转换,以规避或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再无用武之地。
二、 “双倍”赔偿金的算法
“双倍”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所谓双倍,是指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的2倍,即每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并非先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直接乘以2,因为“双倍”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经济补偿金则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
【案例】韩信2005年9月1日进入刘邦公司(上海)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6000元;2008年5月31日:1)刘邦依法解除了与韩信的劳动合同。2)刘邦违法解除了与韩信的劳动合同。
在1)的情形下,刘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2005年9月至2007年12月为2年零4个月,因原有规定不满6个月的不计经济补偿金,此期间韩信的工作年限按2年计算;2008年1月至2008年5月为5个月,因新规定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故韩信一共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6000 × 2 + 6000 × 0.5 = 15000 元。
在2)的情形下,刘邦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韩信的工作年限一共为2年零9个月,因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韩信的工作年限按3年计算,故韩信一共可以获得赔偿金
6000 × 2(倍) ×3(年) = 36000元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一目了然,当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时,“双倍”赔偿金并不必然等于经济补偿金乘以2;当劳动合同期限都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双倍”赔偿金才正好等于经济补偿金的2倍。

2017-11-29 09:5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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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双倍补偿金案例里面会标明什么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7-11-29 09:5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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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计价的三要素:量、价、费。广义上工程造价涵盖建设工程造价(土建专业和安装专业),公路工程造价,水运工程造价、铁路工程造价,水利工程造价,电力工程造价,通信工程造价,航空航天工程造价等。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主要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具使用)、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及税金等等。

文区某家具制造公司。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了裁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所以。也就是说,于是要求员工都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年后。后面是洪某签名:这个裁决恐怕会让很多人感觉意外,有员工数十人,而直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留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万余元。但其中有洪某,向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但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因此不愿意签。法律在这里没有考虑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动机,声明上说,仍然维持了该项裁决。公司方面无奈。后公司向提出。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原因还在于公司这一边,公司也逐渐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定公司属于违法未签订劳动合同,一直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公司方面也就未再要求洪某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万余元。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不应该再对其支付赔偿,不论洪某说的“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的说法是否属实: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第六条则提到,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员工。2008年后由于《劳动合同法》宣传的不断深入。律师分析,洪某因为加班费的问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其法律依据却是充分的。洪某承认声明的真实性。如果说《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处理作出规定的话,则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中,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都不会影响本案的判决。他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洪某的原因,是由于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应依法向洪某支付双倍工资近3万元,让洪某写了一个声明:员工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方拿出了洪某签名的声明,就双倍工资问题

如果双方经依照协议内容可以认定为构成劳动用工关系的,可以视为双方就劳动用工的事实做了确认,是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但恐怕难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另外,协议如果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其他依法属于无效的情况的,那么,以“里面列明双方都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定协议无效存在异议。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通过的判决和法官的理解(对协议的解释),判定,协议,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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