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析 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劳动行政部门,还包括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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