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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被告代理词的内容包括哪些

刘* 陕西-西安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0.26 06:13:35 14人阅读

我的朋友最近在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有个问题不清楚,想咨询一下劳动仲裁被告代理词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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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每月应付而未付双倍工资之次日起算,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溯十二个月,超过一年时效者,则对超过时效月份的双倍工资主张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以上是关于劳动仲裁被告代理词的解答。

2017-10-26 06:20: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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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合同的名称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协议,也可以使用其他任何名称,只要劳资双方在平等和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明确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都可以被认为是劳动合同。以上是关于劳动仲裁被告代理词的解答。

2017-10-26 06:1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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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书写格式又比较规范,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仲裁员”。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3、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4、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5、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2、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3、代理词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4、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或者仲裁庭所接受。

2020-12-10 21:28:34 回复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委托现指派律师作为 委托人的代理出席本次庭审。 现就本案的审理及仲裁庭归纳的争议 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盼仲裁庭采纳:
一、社会保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依法为劳动者缴 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所以代理人认为, 申请人的主张 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部不属于仲裁庭审理的范围, 申请人代理人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 条 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关于社 会保险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庭的受案范围, 被申请人的主张是没有法 律依据的。
二、双倍工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之规定“建立劳动关 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如果不履行就应该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双倍工资。本案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明”上明确记载石蕾的 入职时间是 2012年 3月 26日,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该证据的真 实性也予认可。

代 理 词
仲裁员:
本律师作为被申请人黎新春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本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被申请人黎新春提前三十天向申请人提出辞职报告,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劳动法》赋予了企业职工的“辞职权”,同时也赋予了单位辞退职工的“辞退权”。无论是职工行使“辞职权”,还是单位行使“辞退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其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预告辞职权,即《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即时辞职权即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即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那么,何谓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若干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劳部发202号)第26第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本案是由被申请人黎新春于2006年8月15日书面通知了申请人事先向申请人预告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同年9月16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6年9月16日解除。这种事先预告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该《说明》第三十一条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作了如下说明:“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3、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995年12月19日原劳动部办厅给浙江省劳动厅的答复函即《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324号)指出: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列举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知道: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劳动者的辞职权,依照劳动者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行使该权利所应当遵守的附随义务,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要赔偿用人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但是,并不能否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且劳动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不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均不能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给付。劳动法并未赋予用人单位此项权利,实质上是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考虑。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黎新春提前三十天预期告知了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了辞职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指出了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完全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辞职请求,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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