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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形 1:盗窃鱼塘、养殖场人工养殖鱼类,定【盗窃罪】 50万属数额特别巨大,量刑10年有期徒刑起,《刑法》第264条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加重情节:电鱼作案属于从重处罚。会造成鱼塘鱼苗、水体生态毁灭性破坏,给养殖户造成远超渔获本身的间接损失,法院量刑时会额外从重; 若多人团伙作案、多次作案、跨区域作案,刑期进一步拉高。 3、后果 必须全额赔偿各项损失 终身留下案底,政审永久受限。 情形2:野外河道、湖泊野生鱼类(无主自然水域)→ 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基础入罪门槛极低:只要用电鱼这种禁用方式,不管金额多少,直接构成“情节严重”,直接判刑 。 2、法条与量刑(《刑法》第340条) 普通情节严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50万属于极高涉案金额,叠加电鱼毁灭性捕捞方式、大范围水域生态破坏,属于该罪顶格从重情节,实务大多判处2年~3年实刑,极少缓刑; 额外强制附带刑事公益诉讼:必须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通常远高于50万渔获价值,用于水域治理、鱼苗投放修复生态)。 二、从轻补救措施 1、全额退赃、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养殖户书面刑事谅解(盗窃罪减刑最关键); 2、主动投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 3、上缴全部电鱼工具、作案车辆,配合渔业部门完成水域生态修复; 4、团伙案件中从犯、次要执行者,可争取大幅降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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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此前已被明确列入公安机关不予开具证明范围:无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予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对于试用期的补偿标准没有特殊的规定,由于试用期一般比较短,最长也仅为六个月,因此,其补偿以及赔偿,标准参照正常的劳动关系的相关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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