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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有一条规定离职需要提前30天告知否则扣除50%底薪,因为公司增加工作量我提出离职 并要求公司全额发放底薪,当时负责人回答含糊不清便让我下午办理离职手续,现在以公司规定为由发放50%底薪,这样的情况劳动节能帮忙要回被扣除的50%底薪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们公司扣发你1个月的工资,以此弥补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那么对于这个损失的具体数额,需要公司举证证明。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则公司的这个处罚措施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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