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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赢了是不是也能领到工资

李* 山东-潍坊 工资福利咨询 2021.03.05 22:44:08 445人阅读

劳动仲裁赢了是不是也能领到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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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理论上是这样的。职工因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如果仲裁胜诉的,只是依的第一步。职工是否能拿到钱,既要看用人单位能否自觉履行,关健还要看用人单位有无履行能力。根据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后,如果用人单位不自觉履行的,职工可以向申请执行,但受理执行申请的,并不表示就能保证职工能拿到钱,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在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后,用人单位确实无履行能力的,职工也就无法拿到劳动仲裁裁决的钱了。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在正常经营的,通过的执行,职工取得仲裁裁决的款项应该不会有大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2021-03-05 22:45:0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第一审民事案件宣判并送达判决书之后,原被告只要有一方上诉,就会引起
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如果审理认为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均正确,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部分案件是这种结果。因为
第一审不能保证绝大部分案件的正确性,是要问责的。如果第二人民发现审判程序有错误,或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则撒销原判,发回重审,当然也可以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但司法实践中极少,因为这样不利于下级改正错误,提高办案水平。只有第二审人民发现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才直接改判,这种案例是少之又少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大多数劳动者都关心如果劳动仲裁赢了,但是公司没钱怎么办?劳动仲裁胜诉后,如果双方未在15天内到,那么裁决书生效。裁决书生效后公司没钱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拿着裁决书去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生效的三个月内),要求公司支付金额。
同时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如果在公司财务上了解到有其他公司欠付你公司钱(已到期债务),可以向申请冻结该笔债务,禁止其向你原公司清偿甚至是直接执行该笔到期债务。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司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另向上交一份《限制高消费申请书》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列为目标主体,同时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工伤九级,根据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即可,一般不需要打官司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后,根据规定医疗费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享受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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