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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限定,具有下列要求的失业人员,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限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限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解决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如果你主动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符合“非本人原由”的要求,即使交费时间满2年也不能够领取。
3、所以你应当与单位商量,能否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不要把原由归于个人,这对单位不会有什么损失,你也就能够领取了。
4、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辞工借口建议你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限定的情形来提议,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限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出加班薪水、收取押金、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
5、按上述借口辞工,不但能够领取失业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限定索要每工作2年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金。
2020-12-29 16:07: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