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中山法律咨询 > 中山劳动争议法律咨询 > 劳动仲裁上交申请书时所提供的证据是交原件还是复印件?录像、录音这样的证据怎么上交,刻盘吗?

劳动仲裁上交申请书时所提供的证据是交原件还是复印件?录像、录音这样的证据怎么上交,刻盘吗?

王** 广东-中山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9.28 16:17:50 4502人阅读

劳动仲裁上交申请书时所提供的证据是交原件还是复印件?录像、录音这样的证据怎么上交,刻盘吗?

其他人都在看:
中山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中山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般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所提交的证据全部是交复印件的,但是要验证原件的,对于录音、录像,劳动者应当交录音、录像刻录成光盘,如果是录音,还需要将录音用WORD进行盘版,把录音的译文都打印出来。
  劳动仲裁中的录音录像证据,如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完整,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果劳动仲裁的另一方,对于该录音证据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申请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没有瑕疵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0-09-28 16:18:50 回复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