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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上交申请书时所提供的证据是交原件还是复印件?录像、录音这样的证据怎么上交,刻盘吗?
一般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所提交的证据全部是交复印件的,但是要验证原件的,对于录音、录像,劳动者应当交录音、录像刻录成光盘,如果是录音,还需要将录音用WORD进行盘版,把录音的译文都打印出来。 劳动仲裁中的录音录像证据,如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完整,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劳动仲裁的另一方,对于该录音证据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申请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没有瑕疵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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