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解除劳动通知书理由是不胜任工作但公司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首先可以收集证据证明自己胜任工作,比如工作成果、同事评价等。其他方面,可以与公司协商,争取合理解决方案。再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要注意保留好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作为维权依据,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15 13:31:04 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方可解除,且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公司需举证证明不胜任事实、已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三个要件。如举证不能则属违法解除,可主张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二倍)。建议收集考核文件、解除通知等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2026-05-15 13:16:48 回复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合法理由,如员工不胜任工作,应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的方可解除。若公司捏造事实解除劳动合同,您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支付赔偿金。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15 13:1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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