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至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即含生育月之前的连续十二个月均需参保缴费,应缴保费未在三个月内到账的,视为缴费中断);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条件中的连续十二个月可以包含不同单位。2017年7月1日起,生育津贴的发放以生育前(含生育当月)12个月的所在单位加权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的生育保险津贴的计发基数,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1、生育的时间在2017年7月1日之后;
2、加权平均工资是前12个月所在单位,例如:9月生育,4月-9月在
A单位,上年的10月-3月在
B单位,则取值4月-9月A单位的全部缴费工资上年10月-3月B单位的全部缴费工资,除以4月-9月A单位的缴费人数上年10月-3月B单位的缴费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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