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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合同无效调整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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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9908人看过
导读: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等。
民法总则合同无效调整了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民法典》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其它法律的基础。日常生活中,人们签署买卖合同是很常见的一种民事行为。之前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根据新形势,《民法典》在这方面进行了调整。那么《民法典》合同无效调整了哪些?下面我们来听听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民法典》合同无效调整了哪些?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哪些情况下合同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民法典》特别拿一个章节讲解民事法律活动的效力,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调整,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处于危困状态时,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合同。另外,合同签署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合同依然没有效力。受到损害一方有权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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