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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代理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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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6066人看过
导读:民法,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息息相关的。民法总则所包含的内容、条款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它能保障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义,稳定社会,使社会具有良好的法律秩序。那么,民法总则代理的概念是什么呢?
民法总则代理的概念是什么?

民法,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息息相关的。民法总则所包含的内容、条款都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它能保障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义,稳定社会,使社会具有良好的法律秩序。那么,民法总则代理的概念是什么呢?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人,像本案中老易找来为自己打官司的朱律师就是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权限和特殊代理权限。前者指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后者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

我国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民法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方式:

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如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就属于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是指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以上就是民法总则代理的概念的叙述。代理,是近年新兴起的一个名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人对这个词有了相应的认识,不但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甚至连一般的公民都会接触到这个词。所以,普及这个词的认识和理解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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