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仲裁法规 >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4160人看过
导读:(1) 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 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 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逐渐深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变得逐渐完善起来,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在生活中,可能有人会遇到这样的疑问。无效的民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什么。那么,《民法典》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呢?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事行为无效的具体含义

其具体含义是:

(1) 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

(2) 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

(3) 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

二、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其中,(1)(2)属于“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在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民通意见》与主流观点,该行为应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4)-(6)为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民事行为无效产生的法律效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以上就是《民法典》无效民事行为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而言之,上文介绍了《民法典》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具体含义,及其相关的无效情况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访问律图网站,我们将安排专业人员为您详细答。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诉讼仲裁法规相关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