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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规章及相关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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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7988人看过
导读:国务院关于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省(自治区)分别成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直辖市分别成立市、区(县)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鉴定规章及相关法规有哪些

我们知道,在发生医疗事故时,为确定医疗事故大小,患者受损情况,是需要组织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鉴定的。医疗鉴定需要按照严格的程序,那么,我国法律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规章及相关法条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供您阅读。

一、医疗事故鉴定规章及相关法规有哪些

(一)国务院关于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分别成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直辖市分别成立市、区(县)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也可以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关于医疗鉴定的法律,有关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还有医疗事故鉴定条例。医疗事故的鉴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来进行,对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必要时,您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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