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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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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6663人看过
导读: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为: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呼和浩特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通常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由省、市、自治区对管辖的整个地区的刑事犯罪量刑标准作出细化规定。而呼和浩特市关于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的内容,理所当然是由内蒙古自治区进行规定的。下面,律图为大家带来相关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供你参考。

1.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五人,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以上便是对呼和浩特市聚众斗殴量刑标准作出的细化规定,当然这个量刑标准同样也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其他地区适用。如果你觉得小编整理的内容,还不能够解开你的疑惑,那么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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