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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起诉哪个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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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9 · 1557人看过
导读:两种制度的前提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需确认双方对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安排,而预设违约制度则无此要求。在实践操作中,预设违约允许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前拒绝或无法履行,债权人也可拒绝履行。相反,不安抗辩权通常在双方进入履行期后才会被认可和执行。
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起诉哪个更严重

一、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起诉哪个更严重

首先,两个制度所面临的前提条件有所区别: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主要在于其需要确认双方当事人对债务履行的时间有所先后安排;反之,预设违约制度则无需强硬地要求该类合同中的债权人债务人的义务履行过程必须遵守特定的先后顺序。

其次,两者在实践操作中所需具备的时间条件也各异:

在预设违约的情况下,合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就拒绝履行合同或者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且在此期间,债权人同样享有权利可以拒绝自身的任何履行行为。

与此相对照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则通常需要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履行期时才会得到认可和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裁定驳回起诉情形有什么

裁定驳回起诉情形如下: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起诉哪个更严重”,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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