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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补偿协议跟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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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1449人看过
导读: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协议,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以及被拆迁人来签订。此类协议在各方都签署后,通常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对棚户区改造补偿协议跟谁签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棚户区改造补偿协议跟谁签?

一、棚户区改造补偿协议跟谁签?

1、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协议,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以及被拆迁人来签订。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要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拆迁补偿协议丢失的处理办法

拆迁补偿协议丢失可以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申请补发,登报公示遗失信息后携带申请证明书、登报声明和具结书到当地的拆迁部门补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房屋拆迁补偿范围

(1)房屋。

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的特征如下:

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②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③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的特征如下:

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

二、房屋拆迁合同无效怎么办?

1、房屋拆迁合同无效可以重新协商签署。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可以撤销。

被征收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合同确实有错误的,可以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合同。

3、房屋拆迁合同不一定有效。

(1)实践中,房屋拆迁合同一般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当地的建委或专门的拆迁办等。

(2)如果选择金钱赔偿的话,就是和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签合同。如果选择安置房的赔偿,一般就与开发商签合同,但也可以要求签三方合同的。

(3)另外,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房屋拆迁协议签订了可以反悔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不管是想要改造棚户区,还是想要拆迁其他类型的房屋,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通常都需要签署拆迁补偿协议。阅读此文后,如果对棚户区改造补偿协议跟谁签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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