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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霸占集体财产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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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150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私人霸占集体财产如何定罪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私人霸占集体财产如何定罪

一、私人霸占集体财产如何定罪

会按照侵占集体财产罪定罪。侵占集体财产罪,即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侵占集体财产罪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侵占集体财产罪如何认定

1、侵占集体财产罪,即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侵占集体财产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将自己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非法转为己有的行为,予以立案。

3、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利用自己职务上便利,来侵占公共利益是刑事案件,侵占的财产越多,处罚越严重。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的立功表现或者是重大的发明,监狱部门会根据情况进行减刑处理,但是减刑也是有标准的,最多可以减原有刑罚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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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就是非法占用他人财物,也是侵害了他人的占有权,其中也包括了盗窃抢劫等非法行为,在案件的过程中侵占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侵占罪没有直接证据能不能立案呢?接下来就由律图将为大家解答侵占罪没有直接证据能不能立案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二、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何?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三、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怎么算?

犯罪的起点数额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

1、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贪污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

2、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本人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贪污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3、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①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②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四、侵占罪没有直接证据能不能立案?

无论任何犯罪,只要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就应当立案侦查。是否具有犯罪证据,是侦查过程中需要查明的问题,不是立案的标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由此可见,在侵占罪的案件中,如若没有直接的犯罪证据,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是会立案侦查的。但如需立案后提起公诉,是需要查获犯罪证据出来才能进行的。因此对于侵占罪没有直接证据能不能立案的回答,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是肯定的,能立案。但是检察院的公诉环节,就不一样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平顶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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