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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对遗留物品的处理有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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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8707人看过
导读:合同解除和出租人对遗留物品是有权利处理的,房东对于逾期没有拿走的东西可以清点进行保管再出租房屋,可以考虑到当地公证机关申请,对遗留物品进行清点,出具公证书。

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对遗留物品的处理有权利吗

一、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对遗留物品的处理有权利吗

可以处理。房主可通过公告方式要求承租人拿走物品,逾期没有拿走的,房主可以在第三方的见证(录像、照片)下,清点承租人物品并妥善保管,然后将房屋再出租。可以考虑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请公证人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计算

首先,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押金是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的。因此,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其次,法律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一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因此,对于违约金应该如何计算,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具体约定,并且在合同中写明,可以参考下列方式:

(一)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以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则承租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二)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区为承租人另外寻找到与原租赁房屋、租金标准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费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解除合同 返还租赁房屋物品吗?

如果房屋内的东西是属于房东的,房客擅自搬离物品,房东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向公安报案。

四、房屋租赁合同中,押金是否退还?

综上所述,对于租赁合同解除以后,出租人是有权利处理遗留物品的,对于逾期没有拿走的东西可以在清点以后进行保管再出租房屋,也可以到公证机关申请,对遗留物品清点封存,然后得到公证书。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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