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周文达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业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2013年加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曾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业务主管,现任北京总部刑事诉讼部专职律师。工作期间参与了数百起刑事及民商事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经过多年的工作经验,擅长分析并发现诉讼案件的突破点,找到更有利于案件结果的解决路径。执业期间,恪守律师职业操守,做事认真踏实,应对纷繁复杂的诉讼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工作经历: 刑事辩护案件(部分): 某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人代某某涉嫌诈骗案(被羁押303天后,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刘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侦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撤销案件); 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案(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闫某某涉嫌诈骗案(刑拘37天内介入案件,不批捕); 北京市朝阳区赵某某涉嫌诈骗案(刑拘37天内介入案件,不批捕); 北京市朝阳区代某某故意伤害案(刑拘37天内介入案件,不批捕); 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拘37天内介入案件,不批捕); 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拘37天内介入案件,不批捕); 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拘37天内介入案件,不批捕); 郑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拘37天内介入案件,全案不批捕) 葛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刑拘37天内介入案件,不批捕); 北京市西城区某诈骗罪(羁押424天后判处缓刑); 黄某某涉嫌诈骗案(涉案数额巨大,当庭判处缓刑) 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处缓刑); 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酒精含量230mg/100ml,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郝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二审阶段介入,二审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减轻量刑); 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争取到从犯,全案当事人中量刑最低); “E租宝”--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许某涉嫌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北京市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上海市静安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方某涉嫌受贿案; 江苏南京吴某某涉嫌受贿案; 广东佛山市霍某某涉嫌受贿案; 河北廊坊市具某某受贿案; 辽宁大连具某某涉嫌受贿案; 安徽省蚌埠市唐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山东淄博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强迫交易案; 北京市海淀区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北京市朝阳区雷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北京市东城区郭某某涉嫌诈骗案; 北京市李某某涉嫌诈骗案; 河北承德市闫某涉嫌诈骗案; 吉林集宁市崔某某涉嫌诈骗案; 山西阳泉陈某某涉嫌诈骗案; 江苏徐州市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行贿案; 陕西咸阳市李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赌博罪、诈骗案;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 北京市谷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北京市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 北京市曾某某盗窃案; 北京市韩某某职务侵占案; 北京许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北京市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 河北省衡水市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辽宁省锦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涉嫌串通投标案; 河北省保定市方某某涉嫌受贿案; 内蒙古包头市张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广东深圳姚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浙江省瑞安市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辽宁大连市田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广东开平市马某职务侵占案; 河南平顶山某寻衅滋事案; 内蒙古呼和浩特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山东临沂季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贵州黔西南州邓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江苏南京市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 广西桂林市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 河北省保定市焦某某涉嫌抢劫罪死刑复核案; 有组织犯罪案件: 河北省保定市丁某某等“涉黑”案; 新疆阿勒泰高某某等“涉黑”案; 内蒙古通辽市刘某某等“涉黑”案; 江西南昌市宋某某等“涉黑”案; 辽宁锦州市娄某某等“涉黑”案; 河南许昌市牛某某等“涉黑”案; 山东泰安市张某某等“涉黑”案; 山东东营市白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涉恶); 刑事控告案件(部分) 深圳市某诈骗罪刑事控告案(控告后成功立案并追回部分损失); 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刑事控告案(控告后成功立案并追回部分涉案损失); 杨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刑事控告案; 赵某某、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刑事控告案 民事诉讼案件(部分) 代理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影(海口)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代理承包人); 代理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承包人); 代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代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某工艺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代理北京某展览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代理吉林省某国际商务旅行社与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代理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代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李某执行异议纠纷案; 代理山西阳泉市孙某某与梁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代理田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代理北京市时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代理北京市聂某某继承纠纷案; 代理北京市彭某诉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代理北京市樊某诉李某某委托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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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在需要证明身份的场合,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会受到拘役、管制和罚金等处罚。因此,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共同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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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事件是否留法律记录取决于案情。轻微打架未涉刑事犯罪,通常不留警方记录,但可能受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若打架升级为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或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人将被记录在案,形成案底。关键在于判断互殴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若构成,则当事人会被强制登记,留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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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传销活动并不直接涉及非法集资。传销在我国法律中定义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集资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对传销活动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重的刑罚和罚款。因此,传销和非法集资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应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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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冒牌产品,根据销售金额定罪。5-20万元将面临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200%罚金;20-50万元则处2-7年有期徒刑和同样比例的罚金;50-200万元将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金;超过200万元可能判15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00%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