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按照许可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等形式。
1、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合同范围内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让与人不得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否则即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合同的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期限或方式内享有使用让与人的专利技术以制造、销售产品的权利。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 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是,让与人保存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权利。所以,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是让与人和受让人分享 专利实施权的协议。当事人订立的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也不影响国家根据《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行使指定许可权。
3、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是最常见的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答应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保存自己实施和答应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
关于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仅仅只是针对发明创造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也就是说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按照许可范围的不同,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区分为三种,包括普通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以及排他实施许可。在不同的许可实施下,作为使用人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同,而对应专利权人的权利可能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