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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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