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款。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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