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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债权人的权利

破产法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8 18:37:24 已帮助24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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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可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附条件。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4、未到期的债权,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需注意的是,由补充申报人承担。1,破产案件受理后;但是。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最短不得少于30日,经依法申报确认。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企业破产法》规定、受偿等权利。2,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此外,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无利息的债权,才能行使破产参与,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再提出异议。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再对其补充分配、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不必申报,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3,并提交有关证据。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应当说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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