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民法总则》中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我们重点讲解一下对比民法通则,有哪些改变的地方。
1、取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VS”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取消了“乘人之危”的情形,剩下4种【实质原因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1)欺诈的行为
(2)胁迫的行为
(3)显失公平的行为
(4)重大误解的行为
3、撤销权的享有人:
(1)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仅仅受害人一方享有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双方都享有撤销权。
4、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多元化: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5、来自对方的欺诈与来自第三人的欺诈:对方欺诈,可撤销;第三人欺诈,对方知情的,可撤销;否则,有效。
6、来自对方的胁迫与来自第三人的胁迫:均为可撤销。
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一旦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完成的某种违反民法的行为,都可以采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民法撤销就是一种有利的途径,让我们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民法撤销中的一种:民法总则欺诈可撤销,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