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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毁损承租人财物赔偿

行政强制执行毁损承租人财物赔偿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2-24 08:17:52 已帮助230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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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对方无力赔偿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对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强制执行的意义不大,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赔偿的,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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