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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和不成立

股东会决议无效和不成立
很多的公司会进行股东会的设立以及建立,那么对于股东会也会进行相关的开设进行会议商议。那么,对于会议决议不成立又是该如何进行申请执行?接下来就由律图网小编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分享。欢迎浏览!
2024-02-24 08:01:51 已帮助29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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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判断


    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但按照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作出股东会决议”这一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的条件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3项条件属于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详见本函“无效股东会决议的判定”部分)。因此,除3项条件外,“作出股东会决议”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主体适格(即由股东会作出且在股东会权限内)、意思表示真实(即真实意思表示是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条件。



    根据上述条件,司法实践中,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主要有以下两类,共五种情形:



    (一)主体不适格的股东会决议



    1、未召开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法律规定可以不召开的除外)



    (1)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法律规定的含义



    根据上述《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方式为召开股东会,未召开股东会而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应当认定为并非股东会在行使职权,而是股东个人在行使职权。当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属于例外情形。



    因此,除有限公司的股东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外,其他情形要作出股东会决议,必须召集股东会(但股东会的召开形式不一定为面对面会议)。若未召集股东会的,该等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主体实际并非公司的股东会,应当认定为不成立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实际支持了该观点。其认为未召集股东会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是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未成立的股东会决议当做无效处理,该类决议的性质实际是未成立的股东会决议。



    2、并非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认定一个会议系股东会的基本标准为:



    (1)股东会由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人召集;



    (2)意思表示应当为召集股东会而非其他。



    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时,股东行使权力参与决议权应当根据大会全体人员的意见进行表决。不成立的决议将会作为无效,不去执行。股东大会的召开也是尊重全体股东的意见,实现公平公正,促进公司重大决定的合理性以及有效实施。会议内容也应当提前进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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