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的家长出资购买房产并将其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时,我们可以视之为仅是作为他们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
如此这般的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该夫妻中某一方的私人财产。
而对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倘若其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名下,便应当依据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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