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相关规定,对于怀孕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将不允许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间工作,同时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她们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若女职工在孕期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材料,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调整至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其他工作岗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