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以下几点需要明确注意:
首先,发送信息的实施者必须年满法定责任年龄,并且具备相应的行为责任能力;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骚扰者应该多次利用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多元化渠道,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类型的骚扰信息,从而对他人的正常生活产生了实质性的干扰和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