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借贷活动时,通常需要清晰地表明借款的具体用途。
借款用途作为借款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合同条款之一,贷款机构有权根据约定对借款的使用状况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监控;
如若借款人未能按照预先约定的用途来行使该项借款权利的话,贷款机构便享有暂停发放相关款项、提前回收原有部分或全部借款,甚至是取消整个借款合同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