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离婚问题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存在个人负债,应由该负债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倘若该项负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立,或是其中一方在事件发生后对其进行了明确的承认与认可,又或者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某一方以自身名义,将所得款项用于满足家庭开支以及共同生产经营所导致的负债,那么则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