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所授予的专有权利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是可以对受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整体或其中任何具有独特创新性的元素进行复制的权力;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一方面,即拥有将受法律保护的布图设计、包含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以及含有此类集成电路的各类产品等,投入到商业化运营中的相关权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七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第八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