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的适当补偿。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我们将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符合不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标准。
2. 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以供使用。
3. 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一般涉及对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