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明文规定,身为教师,您依法享有以下的权利:
1.有进行具有教育意义的教学实践,积极推进并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性的实验过程;
2.有投身于科学探究领域,参加学术交流会和专业的学术团体,在这些学术活动的交流中,可以尽情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3.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全面发展,评价学生的品德修养及学业表现;
4.有按期获取应得的薪酬款项,有权享受由国家制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同时还有权在寒暑假期间享受带薪待假的优厚权益;
5.除上述权力外,尚有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