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拆迁户未能就拆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关协议,依据现行法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执行政府所提出的安置赔偿决定。
其次,如果经过合法程序,被拆迁人与政府依旧无法达成共识,政府有权依法制定相应的赔偿决定,同时要求被拆迁人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倘若对于该赔偿决定持有异议,被拆迁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启动行政诉讼以寻求解决方案。
若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上述申请并进行相关诉讼,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该事项进行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