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在持卡人存在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了3个月的时间仍旧未予以返还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具备下列任一种情况者,也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界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