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时,建议您充足地准备以下资料:
正好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正式民事起诉状;
请提供《结婚证》正本及其复印本各三份以供法院参考;
请确保原、被告各自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位;
顺便携带孩子的原始出生证明以及其复印件以便法院核实;
为了证明夫妻之间的深厚情感已经破裂,请务必提供相关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