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需以贵司名义出具,复印事故发生日前三个月的工资记录,并请务必加盖贵公司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等,以便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请贵司提供一份正式书面声明,明确指出当事人在贵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平均每月薪资水平以及停工天数等信息。
最后,请贵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以示郑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