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我们面临多份未发生冲突的遗嘱,则它们皆可共同发挥作用;
然而在遗嘱内容存在相抵触之时,应将最终作出的决定视为最具权威性的遗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之规,遗嘱制定者可以对其所设立的遗嘱进行修改或撤回。
在遗嘱生效之后,如遗嘱制定者实行了与其遗嘱内容截然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此举将被视为对遗嘱中相关内容的撤回。
在有数份相互抵触的遗嘱时,应将最后一份订立的遗嘱视为具有最高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