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合同效力无效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二是依法寻求人民法院的裁决支持。
以下几种类型的劳动合同被视为无效:
1. 用人单位通过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或限制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式签订的;
2. 用人单位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签署或修改的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强制性规定的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